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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5-04-01

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专家治校、专家治学的作用,发扬学术民主,提升科研和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晋中学院章程》,设立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晋中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校的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是保障学术决策规范与科学,实现学术民主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弘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提高学校科研水平,推动学校全面发展。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校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受理学术争议;

(六)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务。

第三章委 员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我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我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对本学科国内外前沿有较全面的了解,具有相关领域较广博的知识;

(二)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办事公正,严谨治学,坚持原则,敢于发表学术见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学科代表性。委员人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名额进行民主推荐,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校长聘任。

第七条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种评审、推荐、评议活动;

(二)对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定;

(四)带头开展学术交流与学术活动,主动为《晋中学院学报》撰写和推荐论文,推动学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其所在学院(部)可提出替补申请。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报校长批准。

第四章组织与工作制度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15-19人。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科研处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准备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执行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专题组。各评议组、专题组设召集人1名。

第十二条当主任如因故不能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委员如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时,不能由其他人代替。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委员三分之二到会,方才有效;如以表决方式决定某一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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