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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院字【2013】79号
2015-04-01

晋中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院字【2013】79号

 

为了增进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学校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为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

1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校教师面向学校师生所作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2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3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条学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需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学术交流活动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到科研处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还需报请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费用,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参加与承担项目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费用,则从本人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回校后须在两周内将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及本人在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在所在学院工作例会上作通报和交流。并将参会情况、论文复印件等材料报科研处,会议所发资料及论文交所在学院保存。

第三章学术讲座(学术报告)

第六条各学院要定期不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聘请校外专家来我校做讲座,每个学院每学期原则上不超过4场(省内专家2场,省外专家2场);校内教师做讲座,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掌握。

第七条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在选题上要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理论成果,确保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的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学术讲座(学术报告)的主讲人由各学院负责邀请。从校外邀请的主讲嘉宾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为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校内教师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第九条各学院在每学期初对本学期学术讲座(学术报告)要做出计划,并填写《晋中学院学术报告审批登记表》,报科研处审批。每场学术报告要提前张贴海报,报告结束后要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简介、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四章学术会议

第十条学校鼓励教学学院或挂靠在我校的学(协)会主办或联办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以扩大学校影响。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学术会议,应提前半年将书面报告送交科研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内容进行论证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和校长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承办单位应组织精干的筹备班子,明确分工,精心准备。应提前30天填写《学术会议审批登记表》,报告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数、主要专家、会议议程、实施方案等。学校各单位主办、承办、协办、联办各种学术活动,必须在会议材料、会场显著位置标示 “晋中学院主办(承办、协办、联办等)”字样。

第十三条凡由我校教学学院主办或与校外学术机构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单位筹措,以会养会。若确需学校资助会议经费,须事先报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主办或联办的各类学术会议,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有关会议的全套材料(会议批文、通知、与会人员名册、提交的论文,及有关会议的录音、录相、照片和会议报道等)送交科研处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涉外学术活动,要注意保护国家利益,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学院和个人的学术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O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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