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搞好我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文学、经济学、教育学、理学、管理学和工学等。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二至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及以上职务的院级领导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科研的院级领导担任,成员一般从各教学学院和教学、科研、学生主管部门中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人员中遴选。组成人员名单由院党政领导讨论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山西省学位办批准。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下设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学院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二)审查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决定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各教学学院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二)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做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建议及处理意见。
(五)处理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政治条件是:本科毕业生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
(一)本科生在取得学籍3-6年内,专升本学生在取得学籍2-4年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学科专业选修课、教师教育选修课(指师范类学生)、实践环节中的毕业论文(设计)的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达到2.0(各教学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最低学分绩点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品行不端正者;
(二)按照《晋中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籍及教学管理办法》规定只能结业或肄业者;
(三)修业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能达到本专业所规定的平均学分绩点者;
第十一条对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学习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第十五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分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不再受理有关申请学士学位事宜。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教学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年六月在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解释权归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2008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2008级以前的在校本科学生原则上仍执行原学校关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