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院字【2013】78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增加科研经费使用的透明度,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1.国办发〔2006〕56号文件: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2.教财〔2005〕11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3.晋财教〔2004〕12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发会财教〔2002〕65号文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文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5.教财〔2012〕7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国家事业单位、企业和本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各类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四条按科研经费的来源,科研经费分为如下几种:
1.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3.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4.学科建设专项资金
5.校级科研专项基金
6.博士科研启动经费
7.集体科研奖奖金
第二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支付、审批、报销、结算,按照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配套及资助:
1.国家级项目(国家863、973等基金项目,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学校按1:1.5的比例配套经费。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及国务院各部委基金项目、山西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学校按1:1的比例配套经费。
3.对已立项的国家级、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学院将分别予以一定数额的资助。具体为:自然科学类,国家级资助50000元,省部级资助20000元;哲学社会科学类,国家级资助30000元,省部级资助10000元。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科研用房使用费。
2.图书资料、印刷费:必须的图书资料、软件购置及复印、誊录、翻译、印刷等费用。
3.调研、会议费:必须的国内调研、学术会议等费用,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5%以内。
4.办公费:必要的文具用品、计算机耗材、邮电、交通等费用,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15%以内。
5.协作费:按合同或立项规定,必须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用)。
6.劳务费: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实际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中的贡献进行分配。上级科研部门或协作单位资助的经费,劳务费控制在项目经费总额的20%以内。
7.其他费用:经过批准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招待费等,控制在项目经费的15%以内)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付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申报书中经费预算支出科目列支。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通过公务卡和转账方式支付。
3.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三个阶段支付,开题后支付30%,中期检查运行正常的支付30%,结题时支付40%。
4.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需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新购置的设备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入库手续,设备产权归晋中学院。
5.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计财处审查签字后支出。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
1.项目在经过鉴定、验收或由原立项单位批准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经费结算。
2.经费结算由课题负责人会同科研处、计财处和审计处进行。
3.对节余的经费,按以下方案进行二次分配:项目组40%,用于新项目的启动和预研;科研处20%,用于新项目的培育。校级科研基金40%,用于新项目的资助。
第四章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用于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有关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费用的支出,如:设备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合作交流费、信息资料费、人员费、劳务补助费、项目实施费、立项奖励费、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1)设备材料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仪器、设备及其它辅助材料的购置费、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
(2)差旅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国内外调研考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3)会议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学术会议、评审或评估会议、招标会议、论证会议、验收会议、鉴定会议等的费用;
(4)专家咨询费:指完成本项目过程中需要支付给有关评审专家的咨询费用;
(5)合作交流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与国内外相关单位间的合作与协作,国内外专家考察、相互交流等支付的招待等各项费用;
(6)信息资料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书籍及其他资料购买、资料印刷、复印、文献检索(含网络资料查询)、网络维护、信息交流(包括通讯费)、业务培训以及各项管理信息建设所发生的费用;
(7)人员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非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8)劳务补助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支付的加班费、劳务费等费用;
(9)项目实施费:指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在项目未立项前所投入的费用;
(10)立项奖励费:指为项目合作提供信息,并进行协调,最终促成签约的有关人员的奖励费用;
(11)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各项费用之外发生的与科研过程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财务政策的前提下,项目组可以提取不超过20%的立项奖励费,不超过10%的项目实施费。立项奖励费由项目组负责人根据项目组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所做的贡献,按照一定比例分配。计财处根据所确定的比例,以银行卡的形式汇入研究人员工资账户。上述两项项目经费中支出的相关费用属个人收入的,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付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付,同第八条。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算,同第九条。
第五章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指来源于上级或学校拨款及其他经费中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
第十五条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费: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科研用房使用费。
2.图书资料、印刷费:必须的图书资料、软件购置及复印、誊录、翻译、印刷等费用。
3.调研、会议费:必要的国内调研、学术会议等费用。
4.办公费:必要的文具用品、计算机耗材、邮电、交通等费用。
5.人才引进及培养费: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规划,为引进及培养学科带头人所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