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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院字【2013】77号
2015-04-01

晋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院字【2013】77号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保证和促进科研任务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科研经费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类别和来源

纵向科研项目分基础研究(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

纵向科研项目来源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国家863973等基金项目,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教育部及国务院各部委基金项目、山西省科技厅各类项目、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山西省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等。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的申报

1.各类纵向项目,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各类项目的申请、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2.科研项目的申请,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并按要求(项目指南或其他选题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然后按规定时间上报科研处。

(二)项目的审批

1.对于没有限额的纵向项目,科研处接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合格者由科研处统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2.凡有限额的纵向项目,科研处接到申请后,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校内评审,然后择优上报。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检查

(一)为保证科研项目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上报后获准立项的资助项目和自选项目,科研处将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结题。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自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任务处理。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它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终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四)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年度进展中期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立项书和《年度进展中期报告》对该项目进行检查。

(五)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科研处签署意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六)因故须终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写出总结报告、做出财务决算并上缴剩余经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导致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

(七)学术研究要坚持严谨治学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的各类现象,将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者,除了建议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追回其科研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项目。

第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

(一)完成的科研项目应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结项(验收或者鉴定),科研处负责组织、落实。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认真撰写结项材料,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项审批书、成果简介、研究报告。科研处对结项材料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结项手续。否则科研处不受理其在同一项目单位新的立项申请。

(三)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需要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四)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项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义务。

(五)以我校名义申请的纵向项目,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涉及专利权的,依照相关的法规,由科研处负责申请专利,专利权属于学校。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接受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或研究机构、各类基金以及校外课题组委托所进行的基础研究、应用理论研究、应用研究、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规划设计及其它内容的研究项目。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应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研究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研究经费到账后合同或协议生效,该项目方为正式立项。

第七条签订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前,科研处要到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合同内容进行法律方面的咨询,确保所签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所签合同要注意保护学校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声誉,不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第八条所有横向科研合同文本的正本须在科研处存档备案,作为工作量考核、科研奖励以及晋升职称的考评依据。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书内容,须经双方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合同一并归入项目档案。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研究过程应按合同书的要求进行,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委托单位要求的标准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单项项目经费文科在10万元、理科在20万元以上,可根据课题实际需要设立不超过4项的子课题。

第十二条项目研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须向委托单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委托单位同意后,由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后,报送科研处备案。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如出现纠纷或某种原因使科研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科研处可视情况通知计财处暂时冻结经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总结报告和研究成果送交委托单位进行验收,然后将委托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书、设备交接验收清单以及总结报告和论文、著作等研究成果报送科研处办理结项手续。

凡单项经费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结项,科研处应参加委托单位组织的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为保证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各单位应配合科研处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为科研工作提供各方面的支持与保证。

第十六条课题组对合同或协议执行不力或者无故终止合同或协议,给委托方、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追究课题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O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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