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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院字〔2013〕225号
2015-04-01
晋中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2014-10-31 11:25

院字〔2013〕225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工作管理,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使科研工作的考核更加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的基本工作之一,高等学校的教师必须参与科研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教学人员和教辅人员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以三学年为一个周期,一学年一小考,三学年一大考。对于完成本学年科研工作量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足额发给科研津贴。对于未能完成本学年科研工作量者,学院将根据实际完成量发给津贴,不足部分一个周期结束后再总体结算:若三年内累计完成额定任务,将按规定补齐差额;若三年内累计未能完成额定任务,则不再补差。各类人员每学年考核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人员

类别

教授

副教 授

讲师

助教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教学

人员

150

130

120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教辅

人员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第四条以教学为主岗的“双肩挑”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与教学人员等同;以管理为主岗的“双肩挑”人员的科研工作量为教学人员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学术论文、教研论文、著作、教材、科研项目、教改项目、获奖、专利、作品、学术报告等。

第六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按《晋中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见附件)实施。

第七条对于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分别按以下办法记分:

(一)著作类

著作和教材按实际完成字数记分,主编另加记全书总分值的20%,副主编加记10%。

(二)非著作类

1.署晋中学院为第一单位者,按下表分配分值:

作者名次

合作人数

1

2

3

4

5

2

70

30

3

65

25

10

4

60

20

10

10

5

55

15

10

10

10

2署晋中学院为第二单位及以上者,按上表规定依次减半记分。

3未署晋中学院者,一律不记分。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周期性,项目立项后可获总分值的1/2,其余分值待结题后补齐。

第九条考核的步骤与程序:本人填写《晋中学院科研工作考核登记表》,所在单位负责计算科研积分,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科研处审核。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党字【2006】44号、院字【2006】66号文件中附件四《晋中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附件五《晋中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晋中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院字〔2013〕225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工作管理,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使科研工作的考核更加客观、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科研工作是高等学校的基本工作之一,高等学校的教师必须参与科研活动。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教学人员和教辅人员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考核以三学年为一个周期,一学年一小考,三学年一大考。对于完成本学年科研工作量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足额发给科研津贴。对于未能完成本学年科研工作量者,学院将根据实际完成量发给津贴,不足部分一个周期结束后再总体结算:若三年内累计完成额定任务,将按规定补齐差额;若三年内累计未能完成额定任务,则不再补差。各类人员每学年考核应完成的基本科研工作量为:

人员

类别

教授

副教 授

讲师

助教

一级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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