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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0-12-30

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仅作为有关部门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安排学生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扶贫办、省残联成立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指导、推动各市、各高等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逐步完善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全面指导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咨询疑问及复核请求。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与教育、人社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本部门管理的特殊群体信息与学生学籍信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进行比对(原则上每年9月比对一次),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台账,确保特殊群体学生全部纳入,信息真实有效无遗漏。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立以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应包括学校(园)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具体产生方法由各校(园)自行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园)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以下认定机构完成,并承担相应职责。

(一)普通高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民主评议具体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类型

第十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幼儿园)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幼儿园)提交。认定申请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由各市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幼儿园)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幼儿园)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认定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并确定资助档次。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学校(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幼儿园)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学校(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

第十三条  普通高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遵照以下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学校认定。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的认定工作应于当年11月15日前结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人社、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等数据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负责提供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据信息;各级残联负责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数据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园)要建立健全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机制,明确相应人员岗位职责。同时,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各级各类学校的认定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要对本机构的认定工作程序和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客观提供其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本校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样表)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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