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促进学生树立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教财〔2007〕10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15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一、认定对象
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4.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
三、认定机构及职责
1.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
组长: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成员: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团委、招生就业管理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创新创业中心等。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系学生资助工作组
组长:系党总支书记
成员:系主任、系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系学生会主席。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各系要确定一名老师负责资助日常事务工作。
3.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组长:班级辅导员
成员:班干部、学生代表等
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学生成员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立后,其小组成员应在班级公示。
四、认定依据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六、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按时向学校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资助科根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的安排,负责组织全校的认定工作;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学校安排,组织和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回收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进行认真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5.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在取得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反馈意见后,及时予以更正。
6.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在本系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要及时予以更正。如无异议,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资助科。
7.学生处资助科负责汇总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及相关材料,经学生工作部(处)复审通过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批,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家庭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系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信息和认定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8.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学校和各系将定期对全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完善。
七、认定要求
1.各系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指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要及时上报学校并提出调整意见。
2.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