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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6-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提高我院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搞好我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管理学和工学等。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人,任期二至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及以上职务的院级领导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和科研的院级领导担任,成员一般从各教学学院和教学、科研、学生主管部门中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人员中遴选。组成人员名单由院党政领导讨论确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经山西省学位办批准。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授予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下设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担任,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学院领导和专业主干课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各教学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如下职责:

1.审查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决定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各教学学院分委员会职责:

1.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

2.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提出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4.协助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并提出有关建议事项。

第三章 学士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政治条件是:本科毕业生凡拥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用户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者,方可授予学位学位。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为: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触犯国家法律,品行不端正者;

2.学习成绩不合格,未达学院规定者;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

4.本科四年学习期满,毕业时课程仍有不合格者,可在两年内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可发放毕业证书。如不合格课程在四门以上(含四门)或六门次以上(含六门次)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对确认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召开会议作出撤销所授予学位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学院对有关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学位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各分委员会逐个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学习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八、第九、第十条的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分会员会提出的名单和材料,最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第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分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不再受理有关申请学士学位事宜。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教学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持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于每年七月在学生毕业时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矛盾时,按上级规定执行。解释权归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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